|
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壽光易信會計代理記賬】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壽光易信會計代理記賬】 解答: 集體人身意外險屬于一種商業保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1、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對于人身安全保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有如下規定: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也就是說,投保險種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①投保依據法定,即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職工投保。 ②保險范圍、保險費率、投保對象等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 2、因公出差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除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外,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中,實務中最常見還有因公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購買意外保險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該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意味著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3、責任保險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本公告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集體人身意外保險作為一種商業保險,不在上述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之內,因此不得稅前扣除。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