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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從事代理記賬行業嗎[壽光易信代理記賬公司]《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壽光易信知識產權公司提醒您,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